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44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之附件,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4年1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4015054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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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審查期間跨越年度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另應於申請公司送件時取得其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作為審查之參考,並按季洽請申請公司於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為止,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