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7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5202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三,並自92年7月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6 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22922號函准予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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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
者,自本公司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通知發函日之次月起,由
其原主辦證券承銷商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六個月,並
於重行申請上市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嗣後按月更
新資料至申請日止並於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具備查函(免輔導者排
除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之適用),暨其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生後,始得重
行申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