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7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5202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三,並自92年7月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6 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22922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
二十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暨切實檢視其於有
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並再洽請主辦證券承
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
一條規定,將本公司與其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
,報請主管機關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