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5202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三,並自92年7月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6 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22922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六、審查要點初次申請上市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
    受理申請上市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承銷商
    或會計師提供之其他資料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師查核報告:
    1.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公司、原簽證及繼
    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了
    解事實、理由。
    2.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
    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3.最近三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
    4.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
    5.申請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年度最近期之財務報告(含財
    務預測)顯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財務報告應符合有關規定

    (1)申請公司之稅前純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來自單一海外轉投資公
    司之投資收益者。
    (2)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當期稅後損失達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3)申請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毛利或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來自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者。
    (4)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之產值占申請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
    委外、外購等)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5)申請公司對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申請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前述所稱應符合有關規定係指:
    (1)申請公司對該海外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者,該
    海外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若係由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並由申請公司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申
    請公司之主簽會計師須對申請公司之財務報表出具不提及其
    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本公司始接受
    其財務報告,並應檢視申請公司之主簽會計師對海外轉投資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及其查核報告所為之評估查證相關資料,
    以瞭解其評估查核程序是否完備並符合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
    規定。
    另申請上市公司與海外轉投資公司若由相同之會計師辦理查
    核簽證時,該會計師最近三年內曾受主管機關懲戒,或經本
    公司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依「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
    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上櫃輔導暨申請股票上櫃案
    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於一年內處記缺失次數
    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
    證。
    (2)申請公司對該海外轉投資公司非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者,
    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財務報告內容:
    1.財務報告之編製種類、格式、內容(含附註及各科目明細表)
    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就財務報告作個別及與同業間的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
    及獲利能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
    3.財務報表所列之會計科目屬性質特殊(如同業往來、股東往來
    、暫付款、開辦費、未攤銷費用等),且金額鉅大者,應查核
    該科目,以瞭解其構成內容及分類情形。
    4.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表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5.下列特殊或異常情形,承辦人員應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予
    以深入瞭解。
    (1)重大關係人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常規之安排或
    利益輸送情事者。
    (2)長短期投資的分類、互轉及會計處理有無不當及非常規交易
    之情事。
    (3)備抵壞帳之提列情形及其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內容。
    (4)存貨之入帳基礎與評價方式:若有鉅額盤盈或盤損,並應追
    查原因。
    (5)固定資產之重大異常變動有無關係人交易之情事。
    (6)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7)租賃交易:對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情形。
    (8)遞延資產:應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者,如停工損失、非常損
    失、開業期間之虧損、職工福利金等,不得作為遞延資產分
    期攤銷。
    (9)資金往來: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
    資金者,及高利貸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
    其利率及收付息情形。
    (10)退休辦法及退休金費用之提列情形。
    (11)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方法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抵銷情形。
    (12)或有負債之揭露情形及與其關係企業向銀行訂定申貸共同額
    度之情形。
    (13)分期付款取得資產及銷貨之會計處理情形。
    (14)最近二年度銷貨毛利率、存貨週轉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之變
    化情形。
    (15)非常損益及鉅額營業外收支之原因,及非常損益之處理及表
    達方式。
    (16)最近年度以現金認繳之資本形成經過、資金來源及用途有無
    異常情形。
    (三)財務預測內容:
    1.承辦人員檢視其財務預測之編製、格式及內容有無依「公開發
    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製。
    2.對於易受產業景氣變化影響或業績變化迅速之公司(以最近三
    年度營業毛利及稅前損益均較其前一年度增減比例變動達百分
    之廿以上者為判定原則,惟宜再衡酌個案情況),將其申請年
    度財務預測(審查期間跨越九月以後者,併將次一年度財務預
    測)編製基本假設之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列為重要審查事項。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聲明書與專案審查報告:
    1.了解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實施情形。
    2.申請公司是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作成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無保留意見(一)之專案審查報告

    3.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
    ,如送件日期在二至四月者,為申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送件日期在五至七月者,為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
    申請當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件日期在八至十月者,為申請前一
    年七月一日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送件日期在十一月至次年
    一月者,為申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當年九月三十日,並應
    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審查出具,有
    關「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由本
    公司另訂之。
    (五)承辦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
    理,並從會計師製作之有關年度工作底稿中瞭解其查帳時所實施
    之各種測試,其範圍、時間、性質及其揭露之事實是否充份;是
    否遺漏某些必要之查核程序(如存貨之監盤、銀行存款之函證及
    調節等)且未採取其他替代程序,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時,如發
    現會計師所執行之查核程序不足以達成應有之結論,承辦人員應
    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六)承銷商評估報告,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格式及內容:
    1.有無依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
    事項要點」之規定編製,且經主辦證券承銷商及協辦證券承銷
    商共同具名簽章。
    有關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另訂之。
    2.是否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編製
    工作底稿。
    3.是否出具所載事項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七)公開說明書:
    承辦人員檢視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編製。
    (八)承辦人員應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宜上市情事或同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情事,
    是否已依主管機關函示之各項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暨其最近一次
    增資計畫有無重大變更及未依計畫執行情形,於審查報告與審查
    工作底稿內詳加敘明,如不符規定情事並應加具處理意見,逐級
    覆核。
    (九)承辦人員應實地察看公司、工廠及了解公司負責人歷年之經營實
    績及理念,於書面審查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經檢視會計師之
    查核工作底稿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檢送之其他
    書面資料,仍無法了解其全貌者,得實地進行查核瞭解。申請公
    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對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
    司實施上述程序。但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位處國外者,僅實施
    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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