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5202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三,並自92年7月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6 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22922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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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公司人力整體調
    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於簽請上市部經理核准後負責
    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應
    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市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
    支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股
    票上市案應另檢具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各一份,陳送主管機
    關及送本公司公共關係室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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