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二十八、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
者,自本公司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通知發函日之次月起,由
其原主辦證券承銷商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六個月,並
於重行申請上市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嗣後按月更
新資料至申請日止並於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具備查函(免輔導者排
除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之適用),暨其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生後,始得重
行申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