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
    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之審
    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情事或違反同
    準則相關規定之案件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
    市之具體理由。
    (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
    後逕予退件。
    經董事會或主管機關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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