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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附件十一)
及提案資料,提由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
同意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情事及違反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
明確審查意見。
(三)依(一)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
請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應於審議委
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
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
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指定專人負責
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
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
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
估項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畫、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輔導股票
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暨上市部抽查承銷商輔導該公司情形等資
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
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