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六、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附件十一)
    及提案資料,提由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
    同意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情事及違反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
    明確審查意見。
    (三)依(一)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
    請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應於審議委
    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
    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
    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指定專人負責
    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
    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
    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
    估項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畫、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輔導股票
    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暨上市部抽查承銷商輔導該公司情形等資
    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
    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