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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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市者,應於增
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
市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
辦理之,承辦單位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並提
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上市,承辦單位應依上市公司首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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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