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8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六、審查要點初次申請上市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
    受理申請上市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承銷商
    或會計師提供之其他資料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師查核報告:
    1.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公司、原簽證及繼
    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了
    解事實、理由。
    2.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
    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3.最近三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
    4.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
    5.申請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年度最近期之財務報告(含財
    務預測)顯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財務報告應符合有關規定

    (1)申請公司之稅前純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來自單一海外轉投資公
    司之投資收益者。
    (2)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當期稅後損失達該海外轉投資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3)申請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毛利或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來自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者。
    (4)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之產值占申請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
    委外、外購等)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5)申請公司對單一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申請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前述所稱應符合有關規定係指:
    (1)申請公司對該海外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者,該
    海外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由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或由
    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惟由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時,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
    師須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
    告。另申請上市公司與海外轉投資公司若由相同之會計師辦
    理查核簽證時,該會計師最近三年內曾受主管機關懲戒或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經本公司
    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依「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
    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上櫃輔導暨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
    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於最近一年內處記缺失次數
    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
    證。
    (2)申請公司對該海外轉投資公司非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者,
    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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