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8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2126 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91年8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494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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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
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
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及十
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
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審查期間跨越九月份以後
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次一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報告,以
作為審查之參考(非曆年制者依其會計年度類推),審查期間跨越年
度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
件。
公營事業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除最近
一年度財務報告須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惟仍應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
外,另一年度若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替之;其
餘事項均準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