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0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0年1月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9939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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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十八、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
    者,自本公司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通知發函日之次月起,由
    其原主辦證券承銷商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六個月,並
    於重行申請上市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嗣後按月更
    新資料至申請日止並於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具備查函(免輔導者排
    除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之適用),暨其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生後,始得重
    行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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