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之股票上市案後,應完成下列查核程序:
1.申請書件:
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紀錄表」
(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稿本:
依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本之刊載內
容,並覆核證券承銷商填製之「股票初次上市公開說明書稿本
審查表」(附件二)。
3.承銷商評估報告:
審查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其摘要,視其是否依照主管機關及本公
司規定事項逐項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並
參酌有關產業專業報導或對專家諮詢意見,於「承銷商評估報
告摘要」 (附件三) 之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公司
「就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
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於簽請總
經理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述本公司「就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
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檢視申請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
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之書面會計制度及其實施情形。
(2)瞭解並彙總承銷商評估意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調查與評
估意見、建議書之建議意見及、股票上市調查表(附件四)
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所填具資料等綜合意見,填製「內部控
制之書面審查紀錄」(附件五)。
(3)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
」進行審閱,並填具該作業程序附件二之本公司「審閱會計
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意見表」。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股票上市調查表填具之內容及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
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之
分析用資料及承銷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務狀
況與變化趨勢,並摘錄重要或異常情事,填製「財務資料綜合
分析表」(附件六)。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調閱會計師永久性檔案,最近年度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工作底
稿及最近三年度查核工作底稿,覆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簽
證作業覆核表」(附件七)視其是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
「查核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內部會計控制
之調查與評估」、「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他相
關規定等辦理,摘錄或影印其重要紀述或不尋常事項,檢視股
票上市調查之填具內容及其附件,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附註及各科目明細表,並確定申請公司財務報表之內容均
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後,於「
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公
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
定情事,應提請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前述本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
辦法」另訂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並填製「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八
):
(1)公開銷售股份之比率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2)公開銷售後之股權分散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所訂標準?
(3)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股份集中保管之數額,占已發行總股份之比率等事項之承諾
是否符合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是否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審查表」(附件九)。
9.承辦人員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一至附件九
)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或經由書面審查相關
資料仍無法瞭解之重大異常情事,承辦人員得進行下列程序:
(1)聽取簡報了解下列事項:
1)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之實績及理念。
2)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一0%之股東,
最近三年度持股變動情形,必要時並得抽點其實際持股。
3)公司管理與營運方針。
4)財務結構與管理政策。
5)生產流程。
6)生產狀況。
7)銷貨收入與成本分析,同業競爭情形。
8)存貨盤存制度及計價方式,存貨倉儲之管理。
9)關係企業往來情形。
10)薪給及福利制度。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
(3)其他經由書面審查發現之重大異常情事,有實地瞭解之必要
者,承辦人員得擬訂查核計畫,就相關情事進行實地查核。
(4)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十)。
11.為瞭解申請公司所處產業之現況及未來發展前景等資訊,承辦
人員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得就相關議題諮詢相關專家之意見。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核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
集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
完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十),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
作為工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妥存於
上市部(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諮詢相關專家
之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一)附具工作底稿
,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件,應提報申請日次月份審議委
員會審議之,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上市部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
請公司之請求,於召開審議委員會之十日前,簽報本公司總經理
核准後,得延長提報時間,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
以一個月為限,並不得跨越次一年度。
(五)上市案件審查之效果:上市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
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
現象,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
保證其品質或取代證券承銷商、會計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證券承
銷商及簽證會計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意見,除發現有隱瞞
、欺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
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法令及本
公司相關章則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
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本司承辦審查及相關
督導、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
守事項」規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立場,確保本作業程序
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
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
計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附件二:
股票初次上市公開說明書稿本審查表
(主辦承銷商填製)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辦承銷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應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
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暨所準用之「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之規定對下列事項檢查是否依序刊印並注意其刊載內容是否正確。
(ˇ是;×否;○不適用)
準則第三條:封面
一、公司名稱□
二、本次申請股票上市
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
三、刊印日期□
四、依要點二,以顯著字體註明規定字句□
準則第四條:封裏
一、實收資本額:
資本來源□、金額□及各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二、證券承銷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
、地址□及電話□
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準則第五條:封底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章□
準則第六條、第七條:
一、編製目錄□、頁次□(編製內容應全部刊入,如無應
列內容則在該事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二、
(一)公開說明書摘要(準則附表一) □
(二)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增列要點三之(一)相關
人員之資訊□
(三)以投資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增列要點三之(二)各
被控股公司之資訊□
準則第八條:公司簡介
一、設立及開業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之地址□電話□
三、公司沿革-自設立後歷年來重要記事□
準則第九條:公司組織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
務□
二、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及各單位主管機關(準則附表
二)□
(二)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增列要點四技術及研發人員
之資訊□
三、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準則附表三)□
四、發起人資料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較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
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
之規定,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
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
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
準則第十條:資本及股份
一、股份種類(準則附表四) □
二、股本形成經過(準則附表五) □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準則附表六) □
(二)股數分散情形(準則附表七) □
(三)主要股東名單(準則附表八) □
(四)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10%以上股東
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情形(準則附表九) □
(五)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10%以上股東
股權移轉及質押變動情形(準則附表十) □
(六)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增列要點五之(一)相關人
員股權變動之資訊□
四、最近三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
(準則附表十一) □
準則第十一條: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一、凡已發行而尚未償還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
四八條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者依
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二) □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
債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
有價證券之轉換公司債,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準
則附表十三) □
準則第十二條:發行特別股
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六) □
準則第十三條:參與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
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七) □
準則第十四條:公司經營
一、業務內容-依規定列明業務範圍□及產業概況□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依規定列明
(一)市場分析□
(二)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增列要點六之(一)產品
研發、相關人員流動情形等相關資訊(修正準則
附表二十一)。□
(三)以投資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依要點六之(二)說
明經營管理、市場產銷等情形□
(四)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五)主要產品之供應情況□
(六)最近三年度毛利率重大變化說明□
(七)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準則附表十八) □
(八)最近三年度生產量值(準則附表十九) □
(九)最近三年度銷售量值(準則附表二十) □
三、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準則附表二十一)□
四、環境保護情形
(一)依法令規定應申領污染設施設置許可證或污染排
放許可證或應繳納污染防治費用或應設立環保專
責單位人員者等情形之說明□
(二)列示公司有關對防治環境污染主要設備之投資及
其用途與可能產生效益(準則附表二十二)□
(三)說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日止公司改
善環境污染之經過,其有污染糾紛事件者並應說
明其處理經過□
(四)說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
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包括賠償),處分之總額
,並揭露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 及可
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
處分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
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五)說明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公司盈餘、競爭地
位及資本支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三年度預計之重大
環保資本支出□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
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
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
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依要點六之(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一)說明公司有無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二)說明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是否合理□
準則第十五條: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10%或一億元以上固
定資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三) □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
以上之不動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四)□
二、租賃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10%或一億元以上之
租賃資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三)□
(二)列明營業租賃之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五)□
三、最近三年度重大資產買賣情形(準則附表二十六)
準則第十六條:轉投資事業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準則附表二十七)□
二、綜合持股比例(準則附表二十八)□
三、上櫃公司、報備股票或管理公司最近三年度及截至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取得處分本公司股票
之情形(附表二十九)□
四、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相關資訊(準則
附表三十)□
五、轉投資比例超過實收股本40%者應敘明是否經股東
會決議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準則第十七條:重要契約
依規定揭露重要契約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三十一)□
準則第十八條:營運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
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
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
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持股比例達10%
以上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
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
大訴訟、非訴或行政爭訟,其結果可能對公司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二、其他□
準則第十九條:營業計畫
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三、產業計畫(準則附表三十二)□
四、收支及盈餘預算(準則附表三十三)□
五、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
(一)揭露預計將於一年內處分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相
關
資訊(準則附表三十四)□
(二)揭露預計將於一年內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相
關
資訊(準則附表三十五)□
準則第二十條: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
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前各次現金增資
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及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劃
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一、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劃內容、資金之來源與
運用,以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執行情形-逐項分析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之前一季
止,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
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按下列各次計畫之用途
,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善計畫
□
(一)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
(二)轉投資其他公司者□
(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
準則第二十一條: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列明最近五年資料(
準則附表三十七)□
二、影響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一)最示最近五年度資料,除「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
公司、前任及繼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財務資料綜合分析(準
則附表三十八)
(一)財務結構□(二)償債能力□(三)經營能力
□
(四)獲利能力□(五)現金流量□(六)槓桿度□
五、會計科目重大動說明(準則附表三十九)□
準則第二十二條:財務報表
一、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附
註或附表)□
二、經簽證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
三、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
務報表□
四、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應併予揭露□
準則第二十三條: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
一、背書保證資訊□
二、資金貸予他人資訊□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
四、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
七條應揭露之事項□
六、子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
報者,其買賣資產情形□
七、期後事項□
準則第二十五條:特別記載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二、因應公元兩千年電腦年序危機之揭露事項□
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另冊、編製公開承銷用、
上市用公開說明書時併入) □
四、前次發行有價證券於核准(申報生效)時經主管
機關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六、依要點七申請公司增列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與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書□
(二)與集團企業公司間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
常規交易□
(三)申請上市年度及上一年度辦理之大量現金增資
是否產生相當效益之評估□
(四)所營事業是否具有高度風險性之專家評估意見
(五)有否與他公司共同使用申請貸款額度□
(六)有無因非正當理由仍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
(七)具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公司應行
揭露事項□
(八)有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條所列重大非常
規交易情事者,其詳細內容及處理情形充份揭
露並提報股東會□
(九)其他基於有關規定應出具之書面承諾書聲明□
準則第二十六條:重要決議
一、最近兩年度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重要決議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三、背書保證辦法□
四、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五、股利政策□
六、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程序或辦法□
準則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及有關法規
一、公司章程-列明公司最新修正之公司章程□
二、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卅一條、
第卅二條及第一七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卅九條第四十條及證
券交易法第卅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卅七條第三項□
金融業股票初次上市公開說明書稿本審查表
(主辦承銷商填製)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辦承銷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應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
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暨所準用之「金融
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之規定對下列事項檢查是否依序刊印並注意其刊載內容是否正確。
(ˇ是;×否;○不適用)
準則第三條:封面
一、公司名稱□
二、本次申請股票上市
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
三、刊印日期□
四、依要點二,依顯著字體註明規定字句□
準則第四條:封裏
一、實收資本額:
資本來源□、金額□及各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二、證券承銷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
、地址□及電話□
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準則第五條:封底
公司負責人簽章□
準則第六條、第七條:
一、編製目錄□、頁次□(編製內容應全部刊入,如無應
列內容則在該事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準則附表一)□
準則第八條:公司簡介
一、設立及開業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之地址□電話□
三、公司沿革-自設立後歷年來重要記事□
準則第九條:公司組織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
務□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準則附表二)
□
三、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準則附表三) □
四、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
準則第十條:資本及股份
一、股份種類(準則附表四) □
二、股本形成經過(準則附表五) □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準則附表六) □
(二)股數分散情形(準則附表七) □
(三)主要股東名單並增列要點五之(二)現任董事、監
察人股權變動之資訊(修正準則附表八) □
(四)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放棄現金增資
認股之情形□
四、最近三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
(準則附表九) □
準則第十一條:發行特別股
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 □
準則第十二條:公司經營
一、業務內容-依規定列明業務範圍□及產業概況□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依規定列明
(一)市場分析□
(二)最近三年度營業利益率重大變化說明□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準則附表十一) □
(四)與關係人受(授) 信用說明(準則附表十二)□
(五)最近三年度存款(準則附表十三) □
(六)最近三年度授信數額(準則附表十四)□
(七)最近三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準則
附表十五)□
三、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暨依要點六之(一)之二
增列相關人員流動情形(準則附表十六) □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
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
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五、依要點六之(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一)說明公司有無爭訟事件及勞資間關係有無尚須協
調之處□
(二)說明公司有無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三)說明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是否合理□
準則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 1%或伍仟萬元以上
固定資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七)□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
以上之不動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八)□
二、租賃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 1%或伍仟萬元以上
之租賃資產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七)□
(二)列明營業租賃之相關資訊(準則附表十九)□
三、最近三年度重大資產買賣情形(準則附表二十)□
準則第十四條:轉投資事業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準則附表二十一)□
二、綜合持股比例(準則附表二十二)□
準則第十五條:重要契約
依規定揭露重要契約相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三)□
準則第十六條:營運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
訟事件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
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達 1%以上股東
,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
,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者□
二、其他□
準則第十七條:營業計畫
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三、產業計畫(準則附表二十四)□
四、收支及盈餘預算(準則附表二十五)□
五、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
(一)揭露預計將於一年內處分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相
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六)□
(二)揭露預計將於一年內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相
關資訊(準則附表二十七)□
準則第十八條: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分析
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前各次現金增資尚未完成者之分析
一、計畫內容-包括資金之來源與運用,以及預計可能
產生之效益□
二、執行情形-逐項分析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
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按下
列各次計畫之用途,具體說明其原因及改善計畫□
按下列各次計畫之用途,具體說明其原因及改善計
畫□
(一)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
(二)轉投資其他公司者□
(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準則附表二十八)
準則第十九條: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列明最近五年資料(
準則附表二十九)□
二、影響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資料,除「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
公司及前、後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財務資料綜合分析(準
則附表三十)
(一)財務結構□(二)償債能力□(三)經營能力
□
(四)獲利能力□(五)現金流量□
五、適法性分析
依規定列明各項適法性分析之比率資料(準則附
表三十一)□
六、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準則附表三十二)□
準則第二十條:財務報表
一、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附
註或附表) □
二、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
報表□
三、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表,應併予揭露□
準則第二十一條: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
一、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
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應揭露之事項□
三、子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
報者,其買賣資產情形□
四、期後事項□
準則第二十三條:特別記載事項
一、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另冊、編製公開承銷用、
上市用公開說明書時併入)□
二、前次發行有價證券於核准(申報生效)時經主管
機關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四、依要點七申請公司增列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與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書□
(二)與集團企業公司間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
常規交易□
(三)申請上市年度及上一年度辦理之大量現金增資
是否產生相當效益之評估□
(四)所營事業是否具有高度風險性之專家評估意見
(五)是否與他公司共同使用申請貸款額度□
(六)有無因非正當理由仍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
(七)具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公司應行
揭露事項□
(八)有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條所列重大非常
規交易情事者,其詳細內容及處理情形充份揭
露並提報股東會□
(九)其他基於有關規定應出具之書面承諾書聲明□
準則第二十四條:重要決議
一、最近兩年度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重要決議事項□
二、購置及處分重要資產程序□
三、股利政策暨依要點八之(一)說明未來何時辦理
增資及其對獲利能力稀釋作用之影響□
四、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程序或辦法□
準則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及有關法規
一、公司章程-列明公司最新修正之公司章程□
二、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卅一條、
第卅二條及第一七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卅九條第四十條及證
券交易法第卅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卅七條第三項□
(四)銀行法第廿五條第一至三項及信託投資公司管
理規則第四條□
(五)銀行法第五十條□
(六)銀行法第卅二條、第卅三條、第卅三條之一及
第一二七條之一□
附件五
內部控制之書面審查紀錄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承銷商對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之評估意見(是附件三)
。
二、檢視會計師最近三年度(______年度)之重要查核說明、查核財務
報表工作底稿中對內部控制之評估意見。
三、檢視會計師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所出
具之審查報告。
四、檢視會計師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作業程序」,所填具之複核表及本公司審閱意見摘錄特殊事項:
五、檢視股票上市調查表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之填具資料,摘錄特殊事
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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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會計作業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內部稽核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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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以上之書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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