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0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0年1月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9939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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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公司人力整體調
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於簽請上市部經理核准後負責
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應
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市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
支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股
票上市案應另檢具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各一份,陳送主管機
關及送本公司公共關係呈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