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0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0年1月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9939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三、公開發行公司除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
    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
    定上櫃買賣者外,其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公營事業或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
    請之公司,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對其會計制度及內部
    控制制度已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之肯定意見書者,得免上市輔導
    期間外,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由
    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向本公司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計畫,
    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主辦證券承銷商並應於輔導契約
    送達後三個月內及輔導期間跨年度六個月內檢送受輔導公司有無
    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報告。
    (二)應於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全份,並取具得於
    輔導期滿申請上市之備查函後,填具上市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
    附件全套,經上市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
    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序審查,證券承銷
    商向本公司申請核發備查函時,本公司應於收文後依本公司「就
    證券承銷商輔導案得申請上市核發備查函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並函復是否同意備查。
    有關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輔導案得申請上市核發備查函審核作
    業要點」另訂之。
    (三)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檢送後,承銷商並應按月更新資料至申請日
    止,且自本公司核發備查函之日起二個月內未檢附相關書件提出
    上市申請者,應重新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全份申請核發備查
    函。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
    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