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258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89年2月1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1月3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 16320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公營事業或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
    申請之公司,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對其會計制度及
    內部控制制度已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之肯定意見書者,得免上
    市輔導期間外,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
    行後,申請日前二十四個月向本公司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
    上市計畫,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主辦證券承銷商並
    應於輔導契約送達後三個月內及輔導期間跨年度六個月內檢送
    受輔導公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報告。但符合左列條件之
    一者,得由主辦證券承銷商向本公司申請縮短或折抵上市輔導
    期間:
    1.受輔導公司經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其內部控制制度已有效建
    立並健全運作者,惟縮短之輔導期間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
    。但受輔導公司之股票已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其期間未滿
    一年者不適用之。
    2.受輔導公司同意於申請股票上市時,由本公司指定之非原簽
    證會計師事務所再對其申請股票上市之財務報告重行進行查
    核簽證工作者。但受輔導公司之股票已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
    ,其期間未滿一年者不適用之。
    3.公司之股票已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滿一年以上,經主辦證券
    承銷商評估其內部控制制度已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且上櫃
    掛牌期間未曾有停止買賣之情事者,其上櫃前之上櫃輔導期
    間及上櫃掛牌期間,得抵減上市輔導期間。
    (二)應於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全份,並取具
    得於輔導期滿申請上市之備查函後,填具上市申請書,備齊
    所載明之附件全套,經上市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
    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
    序審查,證券承銷商向本公司申請核發備查函時,本公司應
    於收文後依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輔導案得申請上市核發備
    查函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函復是否同意備查。
    有關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輔導案得申請上市核發備查函審
    核作業要點」另訂之。
    (三)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檢送後,承銷商並應按月更新資料至申
    請日止,且自本公司核發備查函之日起二個月內未檢附相關
    書件提出上市申請者,應重新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全份
    申請核發備查函。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
    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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