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12999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之2、第16條、 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30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 、第43條、第44條之1、第44條之3;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49條 之2;刪除第17條、第31條、第34條、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2. 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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