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12999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之2、第16條、 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30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 、第43條、第44條之1、第44條之3;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49條 之2;刪除第17條、第31條、第34條、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2.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