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12999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之2、第16條、 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30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 、第43條、第44條之1、第44條之3;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49條 之2;刪除第17條、第31條、第34條、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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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達辦理分割或股東申請辦理過戶、合併、分割換發等事由所產生之暫時留存股票,應逐日編製明細表作成紀錄,並指定專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