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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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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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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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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之尺寸:長一0寸寬五又七/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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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質:一百磅有浮水印之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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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公司名稱如早已採用右至左者仍可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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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公司、年度、股別、股數、股票號碼及檢查號碼,印在股票正面右下角,編號分為四個編號群,中以「-」分開,從左至右起算,第一群○○○○為公司代號,係證券交易所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時,所賦予之編號(未上市公司及編號有變動之公司暫不編號),第二群○○為年度(如六八)。第三群○○前一位為股票種類以N代表普通股,S代表特別股,其他英文字或阿拉伯數字代表增資股類別,其代表意義由各發行公司自行賦予,後一位為股票之股數以D代表壹千股,E代表壹萬股,F代表壹拾萬股,G代表壹百萬股,X代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Y代表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第四群○○○○○○或○○○○○○○○為股票號碼,採用六位至八位數字,順序編印,號碼不得重複(俗稱流水號碼),末位方格□當中印股票檢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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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證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左上角(如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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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背書轉讓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如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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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列舉事項:印在股票正面左右兩方(如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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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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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花邊區分公司:內外花邊,由各公司自行設計特徵(顏色)以代表公司,正中間印各公司之標幟,以利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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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底紋區別股數:將股數及金額印在股票正中間,其四角花邊得用阿拉伯數字標明相同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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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千股:淡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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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壹萬股:淡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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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壹拾萬股:淡桔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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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壹百萬股:淡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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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印製除依本附件第四點規定印製之定額股票外,得視需要印製不定額股數之股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之股票為淡綠色;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之股票為淡藍色)並應採取下列防弊措施:股票改用機械處理,須具防止塗改實效。印製不足一成交單位或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票,正面記載之戶號戶名、股權及金額等事項,經採電腦化機械處理者,得免於股數金額上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以證真實。由簽證機構整批查核、檢點後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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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號碼上方須列印條碼供電腦掃描登錄,條碼內容包括年度、股別、股數、股票流水號碼及檢查碼;條碼內碼使用國際通用之三九碼(CODE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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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行之股票,如係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發行者,須於股票背面之通報單位蓋章處,註明「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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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私募發行之股票,應於股票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