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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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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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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本準則修正前,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其人員及設備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二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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