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7 5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增 訂第 22條之1、第34條之1、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修正前,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其人員及設備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二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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