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7 5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增 訂第 22條之1、第34條之1、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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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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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