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三)字第 0550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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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東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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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十六條第一款消除前手之股票,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