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三)字第 0550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股東開戶填留印鑑卡之內容,除股東戶號、股東戶名、啟用日期、加蓋印鑑欄外,自然人股東並應填寫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及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法人股東並應填寫其設立地址及統一編號;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填寫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地址及統一編號。
  2. 前項外國股東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
  3. 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八碼)及其英文姓名第一個字之前二位字母(二碼)為準;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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