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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