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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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本會申報左列事項,副本並抄送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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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所或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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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持有之股份及取得之股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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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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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股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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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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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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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並須隨時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