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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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股數、及票面金額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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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