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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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東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者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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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消除前手之股票,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