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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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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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