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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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或原留印鑑卡所載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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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