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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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股票辦理過戶依左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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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應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定期送至公司之股票,辦理消除前手作業,將該股票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抽存原過戶申請書,並於股票戶號欄處加蓋消除前手戳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換貼空白過戶申請書,並於出讓人處加蓋印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須將印戳式樣函送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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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保管股票號碼連同媒體資料送交公司,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專戶轉出,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人,並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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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送達公司日期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