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所有條文

  1.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2. 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時,自然人股東另須檢附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函。
  3. 辦理第一項印鑑掛失時,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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