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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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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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時,自然人股東另須檢附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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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一項印鑑掛失時,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