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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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更換印鑑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加蓋新舊印鑑,連同新印鑑之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新印鑑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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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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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設置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加蓋更換後之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