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7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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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繳送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必要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得要求股東提示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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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開戶所使用之印鑑,自然人股東應使用本名印鑑;法人股東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未成年及禁治產股東,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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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留存印鑑以一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