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3年7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1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及附件

所有條文

  1.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除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股票領取單、股利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外,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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