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8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41 8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3、第16條、第18條、第42條、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 62條、第63條;並刪除第14條之4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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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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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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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最近期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於年報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