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41 8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3、第16條、第18條、第42條、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 62條、第63條;並刪除第14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前條第二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係為下列第一類資本與第二類資本所定科目之合計,並扣除資產負債表中預付款項、特種基金、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存出保證金、遞延借項、出租資產、閒置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受限制資產–非流動等科目後之餘額:
    1. 一、第一類資本:股本(普通股股本、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庫藏股票、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本年度累計至當月底之損益等之合計數。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以轉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者為限。
    2. 二、第二類資本:股本(永續累積特別股股本)、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有價證券評價淨利、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等之合計數。其中有價證券評價淨利、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及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有價證券評價淨利:以資產負債表上短期投資、營業證券–認購(售)權證、營業證券–自營部門、營業證券–承銷部門、營業證券–避險、長期投資等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之差額,認列該差額之百分之七十,惟長期投資中已列入扣減資產者,不予計入,且營業證券–避險,應以扣除遞延認購(售)權證損失之金額全額認列。
      2. (二)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以營業證券之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且帳上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不足之部分為限。
      3. (三)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以帳上超額提列之備抵跌價損失部分計算。
  2. 前項扣減資產之扣減金額由本會定之。
  3. 第二類資本之金額逾第一類資本時,以第一類資本之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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