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41 8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3、第16條、第18條、第42條、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 62條、第63條;並刪除第14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警告處分者。
    2.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解除或撤換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
    3.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處分者。
    4.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廢止分支機構或部分業務許可處分者。
    5.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者。
    6. 六、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百,且財務結構健全並符合本規則規定者。
    7. 七、符合經濟部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8. 八、投資外國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二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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