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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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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付客戶之款項,應撥入客戶指定之銀行帳戶;客戶未指定銀行帳戶或於委託書載明不撥入者,除金額不達新臺幣一萬元得以現金支付外,應以頭、劃線支票支付,劃線不得取消。因交割而找付客戶之款項,應於客戶繳付之票據兌現後,以頭、劃線支票支付,劃線不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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