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1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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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承銷開始日前二日為承銷證券之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之財務性資料、會計師對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專家表示意見要旨及公開說明書之取閱地點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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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之財務性資料在計算每股獲利能力時,應充分反映發行股數增加之稀釋效果;對不同來源或期間之資料,其計算基礎並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