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之有價證券者,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1. 一、財務狀況符合法令規定。
    2. 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為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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