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2.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