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2. 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3.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依前二條規定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及承作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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