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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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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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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收入提列百分之二,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前項違約損失準備,除彌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違約所發生損失或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第一項之違約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免繼續提列。
違約損失準備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應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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