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就超過部分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2. 前項之買賣損失準備,除彌補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外,不得使用之。
  3. 第一項之買賣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得免繼續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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