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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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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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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就超過部分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前項之買賣損失準備,除彌補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外,不得使用之。
第一項之買賣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得免繼續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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