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1.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 二、因經營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3.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之情事。
    4. 四、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本會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之行為。
    5.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
    6.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申報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第五款之事項,公司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彙總申報。
  3.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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