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配對買賣之交割日期別、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1.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交割日期別、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交割日期別、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交割日期別、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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