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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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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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價格之申報,升降單位為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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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且漲跌停價格須符合同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