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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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項、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第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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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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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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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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