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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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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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7日 |
| 沿革資訊 |